有关"推荐就业"的定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5:01:38
曾在某培训机构学习,
现已结业一个多月.工作仍然没有找到.
入学前,曾与该培训机构签署就业协议,承诺提供三次推荐就业的机会.

现在想问一下对于"推荐就业"这个概念,
国家的法律条文或有关文件有没有给它一个明确的定义?
有没有权威地官方解释?

究竟怎样才算是一次完整的推荐就业活动呢?
打个电话,告诉你哪里招人,让你自己去. ------这样算不算?

请有这方面知识的朋友不吝赐教,
最好能同时提供答案的来源,以供查证,谢谢!

若能提供有价值的权威信息,加50分!

(另外,请不用对培训机构的可信度大肆评论,这个我心里自然有数.)

从你的描述看,你们签订的推荐就业协议应当属于你和培训机构之间的学习合同的重要补充。它只是普通的民事合同中的一种,法律上没有对这类合同进行特别的规定。
怎样才算一次完整的推荐就业,那得看你们之间合同里面是怎样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我认为起码是经过推荐,然后你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才算一次完成的“推荐就业”。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交谈。

推荐就业既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不是一个政策名词。是中国的培训机构、民办高校杜撰出来的一个极富欺骗性的、为获取大量生源提供服务的说辞;
也就是在你找工作之前,承诺人给你物色些单位,让你去面试,单位呢有好有差,也有不对口的,总的来说就是给你创造一个面试和应聘的平台,能不能录用就看你直接的本事了;
这样的说辞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且承诺人想兑现时,只要找几个招聘单位,把大家都拉过去溜一圈,就算兑现承诺了,至于你是否被录用,招聘单位孰真孰假,都不管承诺人的事,因为,最终的结果是要有学生承受的;
你所问的“打个电话,告诉你哪里招人,让你自己去.” 这当然算一次了;
由于该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议你自力更生,积极主动的去为自己找工作吧,不要再受该虚假承诺的蒙蔽了;浪费的时间,那都是自己的损失啊。

推荐就业的关键在于是否推荐而不在于是否就业,所以此协议本身是不公平的,十分难以理解为保证就业,所以对你非常不利。

推荐就业本身是一个语义问题,法律不可能对其具体规定含义。根据合同法,应从文义本身解释,推荐了但没就业的即不违约。

法律中没有“推荐就业”这个名词。
我只能告诉你如果走法律程序(也就是打官司)的话,你们又对“承诺提供三次推荐就业的机会”这个句子有不同理解,法院会支持对你有利的那种解释。(如果我没猜错的话,这个合同是他们提供的吧,这叫“格式合同”)
其他帮不了你了,赶紧充实下自己找点别的做.天无绝人之路。(PS:我不赞成打官司,费钱费时费力..如果你想争口气的话,我很支持,这世界,就是较真的人太少了!)

打个电话,告诉你哪里招人,让你自己去
这个就算推荐就业,其实所谓的推荐就业并不带表它要